一次性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及条件: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残疾、获得国家助学续款以及低保家庭、困难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脱贫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参加就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城乡脱贫劳动力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城乡脱贫劳动力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跨地区求职就业的给予交通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交通补贴。
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为1000元,对参加就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城乡脱贫劳动力,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城乡脱贫劳动力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跨地区求职就业,到省外务工的给予每人500元交通补贴,到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给予每人300元交通补贴。
公益性岗位:
安置对象及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对在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单位(企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体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就业见习:
见习对象及条件: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见习并支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见习综合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见习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按见习单位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
补贴期限:见习时间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象及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并已领取《就业失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职工和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人。
创业培训补贴:
安置对象及条件:城乡贫困劳动力、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 非毕业学年的在校生,以及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商等)经营者。其中,高等学校、职业院校非毕业学年的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政策,课时按规定进行。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GYB培训300元/人、SYB培训1000元/人、GYB+SYB组合培训1300元/人、IYB培训12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1000元/人、网络创业培训1500元/人、电子商务培训800元/人。以上培训按标准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在全省范围内可享受不超过3次政府补贴或免费技能培训政策,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贷款)
对象及条件:在16周岁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能力、创业愿望、创业项目,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或种养殖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个人创业人员,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或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认证、稳定经营三个月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
补贴标准:(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年度在校学生视同毕业生)、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等级的个人创业,可申请3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
(3)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根据符合条件的合伙(组织)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按合计最高额再提高不超过10%确定,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贷款期限:一轮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累计不得超过3轮。
贷款贴息:2021年1月1日后,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一年期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吉安市理工技工学校实施“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订单培养”等育人模式,与国内发达地区多家知名企业签订了校企合作协议,保障毕业生能就业,就好业。